1956年 巴菲特:有限合伙契约

1956年 巴菲特:有限合伙契约

签署人兹保证,即日起建立有限合伙关系,具体如下:

1:合伙公司名称为:BUFFETT ASSOCIATES,LTD。

2:本合伙公司的业务是为合伙人账户买卖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商品以及从事其他投资活动。

3:主要营业地点是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县奥马哈。

4:普通合伙人是:

Warren E.Buffett(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有限合伙人是:

Charles E.Peterson,Jr.(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Elisabeth B.Peterson(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Doris B.Wood(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Truman S.Wood(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Daniel J.Monen,Jr.(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William H.Thompson(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Alice R.Buffett(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以下统称为有限合伙人。

5:本合伙公司存续时间为1956年5月1日至1976年4月30日,除非按照合伙人协议或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规定提前终止。

6:每位有限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数额如下:

7:有限合伙人并未就追加投资达成协议。

8:除合伙公司终止时间已到或有限合伙人退出以外,关于返还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的时间并未达成协议。

9:每位有限合伙人按其投入的资金数量分享利润或其他收益,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合伙公司按照每年12月31日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支付4%的利息,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以合伙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提交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单上显示的金额为准,上述利息记为合伙公司的费用。

截止到1956年12月31日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向每位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初始投资资金支付2%的利息,不再另行支付利息。此利息支出记为当期合伙公司费用。

此外,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应分享合伙公司的综合净利润,即合伙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任意时间为止所获得的净利润,分成比例如下:

10:有限合伙人无权将投资资格受让给他人。

11:合伙人无权准许增加其他有限合伙人。

12: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优先级。

13:若普通合伙人身故、退休或精神失常,其余合伙人无权继续经营合伙公司。

14:除获得投资回报外,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并获得其他资产。

签署日期:1956年5月1日

签署人:

(签名)

Warren E.Bufftett

Charles E.Peterson,Jr.

Elisabeth B.Peterson

Doris B.Wood

Truman S.Wood

Daniel H.Thompson

Alice R.Buffett